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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托运服装 赔付缩水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纺织要闻 发布时间:2012-03-13
资讯导读:化妆品害人不轻;明明保了价,丢失的货品价值3050元,却只给赔2400元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2011年处理的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

“化妆品”害人不轻;明明保了价,丢失的货品价值3050元,却只给赔2400元……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2011年处理的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1

种子出苗率低损失谁承担

2011年5月5日,农民李彦等32人到长春市消协集体投诉:在长春市一种子经销处购买的水稻种子,出现出苗率低的问题,种子销售商不承认有问题。后经长春市消协调解,为李彦等32户农民挽回经济损失约2.3万元。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不得虚假宣传。

案例2

化妆品用半年竟导致皮炎

盛女士于2010年10月在长春经济开发区四区“瑄妍”美容院做皮肤护理期间,购买了“诺美丽莎”化妆品,使用近半年,停用后面部开始出现红肿等现象。后经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或者是激素皮炎”。

点评:该化妆品已造成人身损害,美容院或化妆品经销者应承担消费者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案例3

拿“购房合同”当儿戏

2010年2月6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正式合同,要求有良好的电梯设备。但房屋交付使用时,发现1至3楼电梯被取消。违反了当初购房时开发商对消费者的承诺和合同约定。

点评: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承诺,如购房者因不能正常使用电梯而造成损失,开发商也应予以承担。

案例4

孩子们“伤心”的旅游

2011年7月18日,王先生等6位家长在一家旅行社为6个孩子办理了长春到大连5日游的旅游合同。要出发时旅行社突然违约,把合同中约定的“空调硬卧”改成了非空调慢车,承诺返还65元车票差价款。

到大连后,住宿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间”,其间孩子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回程时临时将火车改成长途汽车。中途又被司机赶下车,换乘另一辆客车。

点评:旅行社在出发前单方面修改合同部分条款,同时,在旅游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消法》有关条款,旅行社应予以相应赔偿。

案例5

商家挂羊头卖狗肉

2010年9月25日,长春消费者马先生在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三楼欧美家具厅大森家具展台购买了15件宁波大森家具公司生产的家具。约定交货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由于是新装修当年没有入住,家具运来后没拆包。

而拆包时发现15件家具中有7件是仿冒产品,而且部分家具已损坏,还有部分家具与当初订货样品不符。

点评:按规定,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应予以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6

热企疏忽

致暖气冻裂

2010年,长春市民邢先生交了20%基础热费。但供热公司在上水时没有关闭邢先生家暖气进出水阀门,致使供热初期还在供暖,后来供热部门发现问题,将进出水阀门关闭,停止供热,致使暖气里存水,暖气全部冻裂,给邢先生造成损失。

点评:由于供热部门内部信息不畅,导致邢先生家暖气进水,而且由于供热部门处理不当,使暖气冻裂,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供热部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7

托运物品破损赔付时被打折

2011年3月,消费者通过佳吉物流长春分公司,从长春市托运服装到杭州,按照5万元保价。但在货品交接及保价过程中,佳吉物流未提供书面保价协议。

货物到达后,接货人发现货品外包装严重破损,丢失货品价值3050元。但佳吉物流长春分公司只赔2400元。

点评:对于保价问题,按照《消法》规定,物流公司应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格赔付。

案例8

10万元名表出现较大误差

2010年6月周女士购买了一款品牌腕表,价值近10万元,厂家承诺质保期5年。2011年5月27日,消费者发现时间不准误差较大,送到商家维修时,被商家认定是消费者人为损坏造成的,消费者提出异议要求返厂检验。

2011年10月24日商家联系消费者说表已经在瑞士厂家修好,消费者需支付5300元维修费。

点评:销售商和生产商在处理这块腕表的过程中,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商和生产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免费维修。

案例9

买产品赠保险报险后无音讯

消费者2007年8月2日购车,长春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推荐公司的傲卫汽车防盗系统产品,并承诺安装此系统产品的同时赠送3年盗抢险。

2010年7月4日,消费者的车在家楼下被盗,但保险公司称只对亚美公司负责。消费者向亚美公司报了险,亚美公司要了消费者银行卡号,此后却是杳无音讯。

点评:本案中,若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但要支付保险金,还要承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例10

孩子在早教中心摔跤

2011年7月14日,陈女士带孩子参加早期教育班,上完课出来时,孩子脚下一滑后脑勺重重地摔在了水泥地上。消费者要求退费,遭拒。

点评: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早教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退回剩余的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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