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陈飞科长
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1、需要指定进行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或存放的企业必须符合《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兽医卫生要求》,并获得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其程序见附件1),方可允许从事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活动。
2、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运抵生产、加工、存放的注册企业后,应专库存放并设明显标识,只有在接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生产、加工。未经检验检疫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非食用动物产品。
3、企业必须具备兽医卫生要求、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见附件2)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省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1)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或年度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要求》的,企业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注册登记企业改建、扩建、迁址完毕30日内未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3)注册登记企业一年内没有生产、加工、存放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业务的。
(4)注册登记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注销或取消注册资格的企业,自收到注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附件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办理生产、加工、存放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1),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注明厂区、车间、仓库、办公区、生活区、主要防疫设施等);
4、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加工过程中热处理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5、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组长应由法人代表担任);
6、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项目同附件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要求》中第三项的规定);
7、接触动物产品原料人员体检证明;
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或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
9、图片资料: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外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原料库、成品库及污水处理设施等照片。
二、受理
1、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企业的设施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局动植处。省局动植处在收到申请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后进行文件材料审核,并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审核表》(附录2),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对文件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附录3)。
3、对文件材料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未获受理通知书》(附录4),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评审
1、分支局接到企业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局。省局动植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专业评审组按照《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表》(附录5)。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企业。
2、对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出具《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附录6),陈述不符合项,通知企业现场评审不合格。
对现场评审存在一般不符合项的,出具《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陈述不符合项,限期整改,并跟踪考核。逾期未提供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也未提供逾期情况合理说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对现场评审合格的,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评审报告。动植处根据评审组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拟文并附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四、批准与公布
注册登记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公布。
五、变更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加工品种、加工仓储能力、加工设施等的,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1),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国家质检总局原批准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人、企业名称时须提供新旧两份);
(3)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变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4)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加工过程中热处理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5)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变更企业法人、企业名称时不适用)。
2、变更加工品种、加工能力、加工设施等的,由省局审核有关材料和现场评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由省局审核有关材料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注册登记企业迁址的,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附件2: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要求
为规范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保证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选址与环境要求
1、工厂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居民区、河流或饮用水源等。
2、工厂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须分开,物流方向应该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3、厂区环境应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4、厂区路面应硬化,生产、加工车间、库房、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厂区禁止饲养有关动物。
二、防疫设施要求
1、生产区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3米,低于周围地面的车辆消毒池(满足车辆轮胎消毒需要)。
2、原料库和生产加工车间出入口应设有与门等宽的消毒池(垫)(不建议仅在地表辅设消毒垫)。
3、原料库和生产加工车间应设有更衣室,更衣室应有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更衣室应具有消毒杀菌装置。生产加工区应设有卫生间、洗手盆、消毒池。
4、接触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5、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器械和药品,有专门的存放场所并由专人保管。
6、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检疫除害处理设施。
7、具有符合环保部门污水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或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
8、具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9、具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包装物或铺垫材料进行除害处理的设施。
10、具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11、具有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生产加工设施。
12、具有专用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13、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管理制度
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管理制度。
2、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更衣室、仓库与车间)。
3、出入库管理制度。
4、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5、污水、废弃物、下脚料、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无害化处理制度。
6、人员体检和劳动防护制度。
7、突发疫情应急管理制度
8、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陈飞科长
来源: 南京羊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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