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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尚需多方协作共同推进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纺织要闻 发布时间:2009-08-25
资讯导读: 在央行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启动月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展开并为试点

在央行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启动月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展开并为试点企业带来诸多便利。从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看,都是为了贸易的便利化,所以在制度设计中,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真正将贸易便利化措施落到实处。

在央行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启动月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展开并为试点企业带来诸多便利,结算量稳步扩大,试点企业和地区反映良好。但是,这一全新业务目前各方反映进展略显缓慢。8月24日央行、财政部等6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中国政府网举行的与网民在线访谈中,纷纷表示“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央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表示,央行会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上,适时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国务院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减少外汇核销环节与行政管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众所周知,在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之初,央行等有关部委就把试点总体的指导思想落在了贸易的便利化上。因此,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便利企业的措施和制度,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即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与此同时,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代理银行可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等。

李波强调,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贸易的便利化,所以在制度设计中,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据了解,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重点加强事后监管。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吴军指出,人民币结算管理不同于外汇管理,不能再搞核销管理。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本币,本币跨境流动管理,在目标、手段等方面都与现行外汇管理有较大区别,不能简单参照外汇管理。同时,在政策上,本币结算要比外币结算处于优先地位,本币结算制度对银行和企业来说应更快捷、更便利,这对任何大国来说都不例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指导思想,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制度选择。

针对记者提出的“取消核销管理是否会导致出口退税骗税”顾虑,吴军表示:“核销管理不具有防范出口退税骗税功能。”从出口退税的基本含义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出口商只要提供证明已缴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的出口报关单就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税收征缴和报关有一个环节出现虚假情况,就必然会发生出口退税骗税的情形;而如果报关和缴税都是真实的,则无论资金是否收回,按规定办理退税,都不会发生骗税的情况。因此,国务院要求进行外汇核销管理改革,淡化事前管理,强化事后监管,符合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防范骗税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和异地报关等政策亟待明确

另外,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涉及出口退税的相关内容,已经明确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因此,在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不仅能通过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减少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而且还可以享受到出口退(免)税政策优惠。而据了解,目前我国出口平均退税率高达12%。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介绍,财政部主要是负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并根据试点的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他指出,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的是,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出口贸易,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一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二是根据试点地区政府提供的试点企业名单,从税收管理角度上对这些企业是否有涉及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核。三是具体受理试点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四是具体审核审批。五是对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退税进行分析,防范骗税。他再次明确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在申请退税时也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相关企业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和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如果是一并申报的需要在申请表中进行专门的标注,标注是人民币结算的,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无需核销,企业没有核销单,而相关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实际操作中,就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因此不少企业更是在7月8日进行首宗结算交易后,再无新的人民币结算交易。以首批参与该业务的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为例,该公司除了首日参与人民币结算,涉及693万元人民币外,至今一个多月都没有第2宗交易。“一家上海试点企业,在本地报关不需要外汇核销单,到深圳却遇到麻烦,海关要求出口报关一定要核销单,整整拖了两天,眼看装货的船要开了,最后不得不重新用美元报关。”一位中资银行人士对媒体记者坦言。

的确,自7月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后,涉及税收和海关的具体操作方法至今尚未正式出台,因而造成各地落实措施不尽相同。除了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出口退税和异地报关等具体问题也亟待明确。据了解,上海已就退税采取“过渡性办法”,只要企业提供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境内增值税发票正本,就可办理退税,等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推出正式实施细则后,即按统一规定执行。

但毕竟由于出口退税等政策尚未清晰,许多试点企业目前仍持观望态度,配套措施出台缓慢导致人民币跨境结算只红不火。上述问题显然影响了企业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进的速度。郑建新表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运转情况,根据反馈情况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办法。

多方协作共同推进政策措施落实促进试点迈上新台阶

对于业内人士眼里“有点冷”的该业务,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分析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

另外,自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正式推出以来,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星展银行等多家外资银行以境外代理行身份参与。但目前只有香港方面有配合内地开展业务试点的相关操作指引,个别经济体监管部门亦曾回应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视同外币结算、无需另外报批,但多数经济体对开设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结算的规定尚无明确操作办法,导致境外银行和企业不知如何操作。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指出,如果我们还没有把政策、措施和业务关系理顺,那何谈境外的问题。由于具体的办法还没有出台,试点企业心存疑虑,通常询问的多,实际做的少,使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量非常小。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真正将贸易便利化措施落到实处。

有业内人士指出,试点初期的业务量不大并不代表未来业务量也不大,一个月的业务量大小也不代表未来业务量的大小。市场对试点关注度较高,正说明人民币跨境结算推出的意义;市场对试点期望值较高,也说明市场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需求态度。只是希望政策措施跟进速度不要掣肘试点的推进。

其实,一个多月来,各试点银行都在积极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业务需求,对客户进行操作流程培训,希望借此拓展后续新单。地方政府的反应也非常积极,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人就表示,下一步会争取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增加试点企业的数目,力争早日在全广东省所有企业中,广泛开展贸易人民币结算。

据李波介绍,目前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合作备忘录、系统联网等事项正在商谈中;在退税方面,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税务总局也在加紧制定中。记者还从央行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相关部门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同时,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此外还要扩大企业试点的范围,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将来也可以作为试点企业。

相信,待这些工作完成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来源: 中国纺织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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